(2003)绍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03-09-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舒某甲、舒某乙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甲,舒某乙,贺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绍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舒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30日被留置审查,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贺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贺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青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5月30日中午,在绍兴县柯桥街道红建村的一家小店门口,被告人舒某甲等七、八人与被告人贺某发生争吵,并对贺殴打,被告人舒某乙上前劝架。舒某甲等人拿走了贺某的手机。被告人舒某乙、贺某带刀准备去论理,遭遇手持长刀再次赶来的舒某甲等人。舒某甲猛砍贺某右手腕一刀,贺某逃向舒某乙的租房,舒某甲持刀紧追在后,舒某乙也紧随在后,进入租房大院关上大门。在院内,舒某乙持刀朝舒某甲猛砍数十刀,舒某甲被砍倒地,贺某又拿刀砍舒某甲。经法医鉴定,舒某甲、贺某的伤势属轻伤。为证实所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孙雪冬、吴红波、刘雄姣、董军辉、李明萍、虞伟林、虞小鑫、虞利娟、郑元贵、潘国娟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抓获经过和作案工具、伤者、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贺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舒某乙、贺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诉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舒某甲辩称没有拿贺某的手机,对其他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舒某乙、贺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30日中午11时许,在绍兴县柯桥街道红建村的一家小店门口,被告人舒某甲等七、八人因故与被告人贺某发生争吵并殴打了贺某,被告人舒某乙上前劝架,被舒某甲等人推开,后贺某的手机被舒某甲等人拿走。被告人舒某乙、贺某心中不快,经商议后带上刀具准备去找舒某甲等人论理。在红建村的一条小路上,被告人舒某乙、贺某遭遇手持长刀再次赶来的被告人舒某甲等人。双方对峙时,被告人舒某甲乘被告人贺某不备,从背后在贺的右手腕砍了一刀,贺某大声呼救并逃向舒某乙的租房,被告人舒某甲持刀紧追在后。舒某乙见状也紧随其后,进入租房院内后关上院门。在院内,被告人舒某乙手握刀朝舒某甲猛砍数十刀,舒某甲被砍倒地后,被告人贺某又拿刀砍舒某甲。后因村民报警而案发。经法医鉴定,被告人舒某甲、贺某的伤势均属轻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孙雪冬、吴红波、刘雄姣、董军辉、李明萍、虞伟林、虞小鑫、虞利娟、郑元贵、潘国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双方打斗的经过及三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舒某甲、贺某的伤势程度;绍兴县公安局柯桥派出所证实抓获三被告人的经过;作案工具、伤者及现场照片经出示,三被告人没有疑义;被告人贺某、舒某乙均供述到贺某的手机被舒某甲一伙拿走,并有部分证人证言佐证,被告人舒某甲辩称没有拿走贺某的手机,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贺某在殴斗中,故意损害对方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舒某乙、贺某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舒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二、被告人舒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止);三、被告人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秦芷江审判员 刁学伟审判员 傅蓉蓉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