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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阿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3-09-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晓惠与库里夏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惠,库里夏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初字第81号原告王晓惠,女。被告库里夏西,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惠与被告库里夏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其他诉讼费110元,合计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王晓惠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多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