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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阿民保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3-09-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蔡志俊与王相运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志俊,王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保第14号申请人蔡志俊,男。被申请人王相,男。申请人蔡志俊因被申请人王相欠其运费2280元,于200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志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相所有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