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阿民保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3-09-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袁乐挺与王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乐挺,王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保第12号申请人袁乐挺,男。被申请人王相,男。申请人袁乐挺因被申请人王相欠其借款4万元,于200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乐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相所有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