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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03-09-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敖特根巴雅尔申请朝格吉勒图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根巴雅尔,朝格吉勒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434号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蒙古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朝格吉勒图,地址乌审旗图克镇陶报嘎查。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朝格吉勒图,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敖特根巴雅尔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文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拉腾双胡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