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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长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3-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远根与罗鑫、罗琦、长安秦岭精选厂、张两志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长执字第521号申请人吴远根与被申请人罗鑫、罗琦、长安秦岭精选厂,张两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长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鑫、罗琦原为深圳六福实业布限公司股东。现该公司已不存在,而两被执行人简况、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两志家境困难无执行能力;被执行人长安秦岭精选厂(虽然已停产,但被执行人长安秦岭精选厂于2003年2月还进行年检)迄今未履行法走义务。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长安秦岭精选厂的机器设备子以查封,限自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有的案款(本金、实际执行费用)执行完毕,逾期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所查封机器设备由被执行人长安秦岭精选厂负责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