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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0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吴小平与西安君安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平,西安君安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394号申请人吴小平,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君安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经理。吴小平与西安君安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2)西民二终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小平于200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西安君安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人民币6万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君安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吴小平于200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西安君安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吴小平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3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东升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夏晓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