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0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威力供电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威力供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镇直街18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威力供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坡106号。法定代表人仝延继,该公司经理。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威力供电设备有限公司欠款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西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未受偿的本金38000元、诉讼费3100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7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