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阿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3-09-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与上海森林建材厂、上海森闽建材有限公司、陈建明石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上海森林建材厂,上海森闽建材有限公司,陈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初字第37号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法定代表人郑新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被告上海森林建材厂。法定代表人李友林,厂长。被告上海森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诉被告上海森林建材厂、上海森闽建材有限公司、陈建明石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于200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和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的债务已履行,原告的债权已取得。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3元,其他诉讼费5173元,合计8276元,减半收取4138元,由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罗正选审判员 康秀琴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