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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阿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3-09-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与上海森林建材厂、上海森闽建材有限公司、陈建明石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上海森林建材厂,上海森闽建材有限公司,陈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初字第37号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法定代表人郑新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军,男。被告上海森林建材厂。法定代表人李友林,厂长。被告上海森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诉被告上海森林建材厂、上海森闽建材有限公司、陈建明石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于200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和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的债务已履行,原告的债权已取得。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3元,其他诉讼费5173元,合计8276元,减半收取4138元,由原告甘肃省阿克塞县国营石棉矿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罗正选审判员  康秀琴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