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吴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3-09-17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与浙江黄岩浙臣水射流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马瓷砖有限公司;浙江黄岩浙臣水射流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吴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沪机场路甪直段**。法定代表人黄维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诗华,该公司法务。被告浙江黄岩浙臣水射流设备厂,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椒路**/div>负责人周哲军。委托代理人朱建军,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吉,江苏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黄岩浙臣水射流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马瓷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