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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阿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3-09-1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张国财与孟显计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财,孟显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初字第66号原告张国财,男。委托代理人刘治民,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显计,男。委托代理人朱彦,敦煌市南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财诉被告孟显计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财于200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孟显计先予给付劳务费1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的劳务输出协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部分义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费用。为保证原告的正常生活,应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二)项、第九十八条(一)、(二)项、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孟显计先予支付原告张国财劳务费15000元。限于2003年9月30日前一次给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康 秀 琴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