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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03-09-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与尚永斌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尚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77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住所地本市莲湖路**号。法定代表人毛国香,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宛青,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尚永斌,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与尚永斌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公证处作出的(2002)陕证执字第30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尚未受偿的637.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7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