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03-09-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西邮数据公司与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联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邮数据公司,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西邮数据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南段6号。法定代表人周秀劳,经理。委托代理人云光,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相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互助路66号。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经理。西安西邮数据公司与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联营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西邮数据公司于2003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莱格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西安西邮数据公司于200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货款、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238384.10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