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03-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务生林与贺建设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务生林,贺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务生林,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运输三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贺建设,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水产公司工人。申请执行人务生林申请执行贺建设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的(2003)新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务生林于200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建设现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务生林申请对未受偿的34571.38元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6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童 鹏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