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3-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永强、赵有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强,无业。199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有田,又名赵友田,农民。200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2年9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强、赵有田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3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强、赵有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共同犯罪事实1、2003年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永强、赵有田至嘉善县西塘镇宏福路,从隔壁的花圈店进入364号蔡某的理发店,撬开抽屉窃得人民币600余元,赃款平分。2、2003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永强、赵有田至嘉善县西塘镇里仁街111号周某家,踹门入室,从一箱子内窃得人民币400元,赃款平分。3、2003年4月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永强、赵有田至嘉善县西塘镇南棚下直属公房27号费某家,溜门入室,窃得人民币1200余元,赃款平分。(二)被告人李永强单独犯罪事实1、2003年3月13日晚,被告人李永强至嘉善县西塘镇下西街77号焦某家,踹门入室,从写字台抽屉里窃得人民币2000元。2、2003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永强至嘉善县西塘镇塔湾街98号浦某家,插片入室,从电视机下的矮柜内窃得人民币1400元,从床头柜抽屉内窃得项链、戒子等黄金饰品(共计40克),共计价值人民币5400元。后被告人销赃得款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强、赵有田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上海市宝山监狱刑务处证明、嘉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张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周某、费某、焦某、浦某的陈述、嘉善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强、赵有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9600元、2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23日起至2006年6月22日止)。二、被告人赵有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23日起至2004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虹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郁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