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03-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公园北路36街坊。法定代表人张子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奋斗,陕西三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法定代表人许宗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未受偿的1491665.78元及诉讼费16470元、执行费16839元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5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晏航舰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