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03-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文斌与西安崇明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斌,西安崇明岛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斌,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崇明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28号。法定代表人邱祖平,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文斌与被执行人西安崇明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文斌于200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崇明岛餐饮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陈文斌申请对未受偿的3600元及诉讼费154元、执行费77元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0)新法执字第6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童 鹏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