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新法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3-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娟与黄艳萍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黄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37号申请人李娟,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43中学初一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永长,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水位器材二厂工人。被执行人黄艳萍,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李娟与黄艳萍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7日作出了(2002)西民二经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娟于200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娟现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娟向本院提出债权凭证发放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黄艳萍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5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