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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03-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与西安市信悦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瑞迪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32号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与西安市信悦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瑞迪工贸有限公司借款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于200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信悦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瑞迪工贸有限公司现无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莲湖路支行已到庭参加听证,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陈东荣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