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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03-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卢希鸣与银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希鸣,银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659号申请人卢希鸣,男,195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银宝安,男,42岁,汉族,个体户。卢希鸣与银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26日作出了(2002)新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卢希鸣于200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银宝安暂时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卢希鸣向我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银宝安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对未受偿的20198元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3)新法执字第6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永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