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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吴民二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03-09-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陈根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陈根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吴民二初字第466号原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182号。负责人李利,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中华。被告陈根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陈根兴租赁合同电话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9月1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