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3-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卢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卢某,农民。因本案于2003年7月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03年5月31日、7月5日的两傍晚,在嘉善县丁栅镇长寿玉石床(嘉兴)有限公司上班时,趁车间无人之机,窃得ф0.35mm漆包线4卷,重66.63kg,价值1451元,销得赃款398元。后在销赃中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曹某证言,失窃单位盘库单、扣押和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票、送货单、收料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04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卫民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郁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