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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善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3-08-0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程雨清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雨清,农民。2003年6月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雨清抢劫一案,于200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徐建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雨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程雨清伙同华林华(在逃)、黄小明(在逃)经事先预谋,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新日晖桥,跟踪被害人张某至永安里62幢楼西南处,采用叉脖子等手段,劫得一只米黄色背包,内有人民币406元、三星牌银灰色手机一部,总价值人民币190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扣押发还清单、估价鉴定书、抓获经过、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雨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90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雨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3日至2006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再平人民陪审员  顾善清人民陪审员  陈雅仙二〇〇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