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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03-08-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罗康臻与辛江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康臻,辛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850号申请人罗康臻,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辛江,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满族,无业。罗康臻与辛江借款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2日作出(2003)新民督字第7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康臻于200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康臻与被执行人辛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规定:以被执行人辛江所有的西安市高新二路枫叶苑别墅150B一套及室内装修抵偿给申请人罗康臻人民币165万元及本案其他费用。申请人罗康臻与被执行人辛江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辛江所有位于西安市高新二路枫叶苑别墅150B一套归罗康臻所有,抵偿所欠罗康臻的本案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东升二〇〇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