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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03-08-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与陕西省纺织品公司联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陕西省纺织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86号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住所地本市东一路61号。法定代表人邓瑞武,局长。被执行人陕西省纺织品公司,住所地本市自强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宏,总经理。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与陕西省纺织品公司联建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12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于200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陕西省纺织品公司支付的人民币60万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纺织品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于200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陕西省纺织品公司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教育局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2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东升二〇〇三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