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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善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3-08-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杭州迪贝斯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杭州迪贝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桃园春居1-4-602室。申请人杭州迪贝斯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3年6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银行嘉善支行发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号码为:30852707,票面金额为8000元,收款人杭州迪贝斯电子有限公司,付款人嘉善县宇声电子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迪贝斯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寿志敏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