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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下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文官与姜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张文官,女,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耿海滢,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波,男,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张亭岩,沾化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文官诉被告姜波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官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官负担。审判长  付风安审判员  孙民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伟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