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下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0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文官与姜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张文官,女,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耿海滢,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波,男,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张亭岩,沾化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文官诉被告姜波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官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官负担。审判长 付风安审判员 孙民超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伟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