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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绍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3-08-2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华风、孔祥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风,孔祥文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绍刑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风,化名梁胜军,农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孔祥文,农民。1988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华风单独或结伙孔祥文在绍兴县及绍兴市越城区等地,采用爬电线杆、用老虎钳剪线方法盗剪已通电投入使用的铝质LJ25型、LJ35型农用低压电线,被告人陈华风参与作案15次,盗剪铝线价值7,852.20元,被告人孔祥文参与作案14次,盗剪铝线价值7,218.03元。具体为:1、200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伙同他人在绍兴县柯桥街道项里村象鼻头田间,盗剪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11档,计1,485米,价值1,568.25元。2、2003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结伙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王城寺村西岸头农田,盗剪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4档,计600米,价值634.17元。3、2003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结伙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王城寺村鸡渡淹农田,盗窃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3档,计450米,价值474.85元。后因被夜巡队员发现,二被告人弃赃逃跑。4、200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伙同他人在绍兴县福全镇帽山村七亩地农田,盗剪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4档,计600米,价值545.66元。5、2003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结伙在绍兴县柯岩街道叶家堰村安上畈农田,盗剪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3档,计450米,价值474.85元。6、200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在绍兴县柯岩街道叶家堰村柯桥至型塘公路T字路口树木场旁的田间,盗剪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4档,计600米,价值634.17元。7、2003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结伙在绍兴县齐贤镇迎驾桥村长桥头农田,盗剪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3档,计450米,价值270.56元。8、200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结伙在绍兴县华舍街道电管站人利村的田间,盗剪铝质LJ35型农用低压电线4档,计600米,价值501.96元。9、2003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结伙在绍兴县齐贤镇珠二村上新溇农田,盗剪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2档另1根,计385米,价值406.12元。10、2003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结伙在绍兴县福全镇龙尾山村陈家农田,盗窃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2档,计300米,价值272.83元。后因被群众发现,二被告人弃赃逃跑。11、2003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结伙在绍兴县齐贤镇山南村郎田区域农田,盗剪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3档,计330米,价值348.33元。当晚,二被告人又在该镇兴浦村沈家祠堂畈农田,盗剪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2档,计360米,价值191.97元。12、2003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结伙在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青云村华家江河沿农田,盗剪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4档,计600米,价值224.92元。13、2003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结伙在绍兴县齐贤镇沃家溇村塘上农田,盗剪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6档,计1,080米,价值894.98元。14、2003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伙同周亮亮(另案处理)在绍兴县齐贤镇李徐浦村东环线旁至新河江田间,盗剪铝质LJ25型农用低压电线6档,计900米,价值408.58元。后被公安巡逻人员发现,被告人孔祥文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陈华风亦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沈某、堵某、钱某、马某、王某、胡某、邵某、宋某、孙某、成某、沃某、李某证言,同案人周亮亮供述,绍兴县柯桥街道项里村民委员会等村委及绍兴县农电管理总站出具的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相关照片以及被告人孔祥文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风单独或结伙孔祥文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农用铝线,危害公共安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华风、孔祥文能自愿认罪,交代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孔祥文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华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四月九日起至二○一○年四月八日止)。二、被告人孔祥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四月九日起至二○一○年一月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屠建伟审判员  刁学伟审判员  傅蓉蓉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