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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03-08-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深蓝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广汇宾馆用品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于冬年房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深蓝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广汇宾馆用品配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深蓝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公园南路副10号。法定代表人酒劭辰,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广汇宾馆用品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联志路44号。法定代表人于冬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于冬年,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广汇宾馆用品配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西安深蓝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广汇宾馆用品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连带清偿责任人于冬年房租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2002)西仲决字第1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3年6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于冬年暂无法找到,申请人西安深蓝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18日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8065元,等找到被执行人或有可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