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0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马少军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马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英,银行个贷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马少军,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03)西雁公执字第009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马少军贷款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7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于200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8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童 鹏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