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0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李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行长。被执行人李永胜,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03)西证执字第12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于200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于200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374551元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7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