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西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3-08-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创新涂料有限公司与顾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西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嘉善创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钱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光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泳(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兴根。原告嘉善创新涂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顾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一民独任审判,于200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顾兴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善创新涂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涂料,结欠原告货款7812元及空桶140只。因催讨无着,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欠货款7812元并返还空桶140只。被告顾兴根辩称,拖欠原告货款是因原告所供涂料的质量有问题。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提供了2003年3月28日由被告签名的《送货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7812元及空桶140只。对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购货后未及时支付货款,从而引起纠纷,被告负有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货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兴根欠原告嘉善创新涂料有限公司货款7812元及空桶140只,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本案受理费35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3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顾一民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