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奎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3-08-1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刘军与张炳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张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奎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张炳山。申请执行人刘军诉被执行人张炳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2)奎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作出的(2002)奎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法舜审 判 员 陈卫东审 判 员 孙连丰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林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