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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奎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3-08-1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刘军与张炳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张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奎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张炳山。申请执行人刘军诉被执行人张炳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2)奎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作出的(2002)奎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法舜审 判 员 陈卫东审 判 员 孙连丰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孙林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