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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03-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秦建朝诉被告张庆生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833号原告秦建朝诉被告张庆生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2)新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张庆生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秦建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庆生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庆生名下陕AXXX**重型厢式货车及陕AXXX**大型专项作业车各一辆。(禁止其买卖、过户、赠与及抵押)。查封日期从本裁定送达之日六个月。执行员  孙冠南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