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阿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3-08-0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发展计划经贸局与杜仰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县发展计划经贸局,杜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发展计划经贸局。法定代表人贺建生,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杜仰忠,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8日作出的(2002)阿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7月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杜仰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杜仰忠于2003年7月9日前,自动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杜仰忠阿克塞县商业一条街39号住宅大门右侧平房一套(6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三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