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复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3-07-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陕西省纺织工业总公司长乐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陕西省纺织工业总公司长乐纺织品采购供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复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号。负责人王珂,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嵘,该单位职员,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于航,该单位职员,住该单位。被执行人陕西省纺织工业总公司长乐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住所地西安市纺北路。法定代表人杨德兴。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与陕西省纺织工业总公司长乐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借款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于200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纺织工业总公司长乐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于200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欠款55.451万元及其利息、诉讼费18883元、执行费9442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复执字第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三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