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绍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03-07-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朱荣强与陈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强,陈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绍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朱荣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林。原告朱荣强为与被告陈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3年6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洪震兴独任审判,于2003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荣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国民,被告陈永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荣强诉称,2001年4月26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该款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原告提交了签有被告姓名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被告陈永林辩称,我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原告尚有货款及劳动报酬应支付给我,要求原告付清。被告未提交有关证据。针对被告的辩称,原告补充认为,被告所称的货款关系系原告与他人之间发生,与被告无关;劳动报酬不是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明确约定,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提出的抗辩事由与本案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林应归还给原告朱荣强借款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〇三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