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绍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3-07-07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李某、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绍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自报名),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5日被绍兴县公安局齐贤派出所留置盘问,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5日被绍兴县公安局齐贤派出所留置盘问,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于2002年12月22日至2003年2月,在绍兴县齐贤镇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李某合伙盗窃12次,窃得柴油机机头13台,价值人民币3,635元;被告人徐某合伙盗窃11次,窃得柴油机机头12台,价值人民币3,235元,犯有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徐某,属立功。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徐某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2日至2003年2月,被告人李某、徐某在绍兴县齐贤镇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李某合伙盗窃13次,窃得柴油机机头13台,价值人民币3,635元;被告人徐某合伙盗窃12次,窃得柴油机机头12台,价值人民币3,235元。具体是:(1)2002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和12月22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李某、徐某在绍兴县齐贤镇朝阳村、原青云村,窃得村民倪云香、华传祥的柴油机机头各1台,价值人民币各200元。(2)2003年1月10日、11日左右和1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徐某在绍兴县齐贤镇原山南村、李徐浦村、五眼闸村、沃家溇村和齐贤镇兴浦村,盗窃作案6次,窃得村民蒋关贤、徐美英、俞友友、王来潮和沈国荣、陈宝云的柴油机机头各1台,价值人民币分别为130元、250元、500元、325元和260元、325元。(3)2003年1月至2月,被告人李某、徐某在绍兴县齐贤镇原西徐巷村,前后3次窃得陈志生、徐金根和刘辉的柴油机机头各1台,价值人民币为850元。(4)2003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绍兴县齐贤镇朝阳村,窃得村民俞林坤的柴油机机头1台,价值人民币为400元。(5)2003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徐某在绍兴县齐贤镇原山头村,窃得村民韩阿青的柴油机机头1台,价值人民币为195元。次日早上韩阿青发现柴油机机头被窃,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提供线索,暂住于本村的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派出所侦查,在被告人李某的租房内缴获了韩阿青被窃的柴油机机头,于是民警将被告人李某带到所内审查。被告人李某不但交代了同案犯徐某和徐某的具体地址,而且还协助民警抓获了徐某。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已发还了韩阿青。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倪云香证实去年12月22、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3时多,见家门口的拖拉机机头还在,次日早上发现拖拉机机头被偷。2、华传祥证实去年12月22日早上6时多,发现自家窗门口1台拖拉机机头不见了,这拖拉机机头夜里2时前还在,估计是2时至4时左右被窃。3、蒋关贤、徐美英证实1月中旬的一天的早上发现放在自家厨房旁边和自家门口的1台拖拉机机头被偷去。4、陈宝云、沈国荣证实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发现停在兴浦村村口的1台拖拉机上的机头被偷去。5、俞友友证实1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发现停在俞水林屋边的1台拖拉机上的机头被偷去。6、王来潮证实1月11晚上10时许,放在沃家溇村一个水塘边的1台拖拉机机头被偷去。7、徐金根证实2002年12月或2003年1月的一天放在西徐巷村委道地上的1台拖拉机机头被偷去。8、陈志生证实2月某日早上8时发现停在西徐巷村路上的1台拖拉机机头被偷去。9、刘辉证实1月24日早上6时发现1台拖拉机机头被偷去,23日晚上10时拖拉机机头还在的。10、俞林坤证实2月23日发现耕田用的一辆拖拉机上的机头被偷去。11、韩阿青证实2月24日晚上6时左右停在自家门口一辆拖拉机,在次日早上发现机头被偷去。12、韩定珍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去年底至今年正月,李某和一个20多岁的人向他出售过12台拖拉机机头。13、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窃13台柴油机机头的价值是3,635元;12台柴油机机头的价值是3,235元。14、绍兴县公安局齐贤派出所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归案时间是2月25日和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事实。15、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盗窃地点。16、扣单和发还清单证实缴获的赃物已发还了韩阿青。17、被告人李某、徐某供认不讳,并对现场照片辨认无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合伙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但二被告人在短时间内多次盗窃作案,又赃物基本未追缴,具有酌情从重之情节,故被告人徐某要求从轻处罚之意见不予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国贞二〇〇三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