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执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0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升与被执行人李炳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升,李炳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037-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升,男,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炳岐,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明升与被执行人李炳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明升以本院(2013)莱州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炳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炳岐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炳岐所有的坐落于莱州市房屋一处。二、被执行人李炳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云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