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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法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0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廷亮与方凤兰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陈廷亮,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世权,男,194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西铁分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方凤兰,女,41岁,汉族,西安市房地三分局一所职工。申请执行人陈廷亮与被执行人方凤兰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新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廷亮于2001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凤兰下落不明,其财产不足以偿付权利人陈廷亮的债权,申请执行人陈廷亮在受偿43262.50元后申请对尚未受偿的156737.50元及诉讼费5910元、执行费2755元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法执字第1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