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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民执字第728-2号

裁判日期: 2003-07-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显庭与李惠芳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民执字第728-2号王显庭与李惠芳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1日作出(1998)西中法民二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显庭于199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李惠芳在西五路xx号x幢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本院已裁定该房归王显庭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惠芳名下所有的西五路xx号x幢房屋产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冠南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