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火车站分理处与东海电子技术开发 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77号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火车站分理处与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借款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1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火车站分理处于200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现无住所地及从业人员,原经营场所系承租西安铁路天久实业开发公司之房屋,西安铁路天久实业开发公司于2002年12月20日收回该房并出租给他人。被执行人分支机构东海饭店亦停止营业,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于被执行人在闫良区所有的(1999)闫国用字第0175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等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的其他债务经闫良区人民法院(2003)闫法执字低7-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已过户给西安市闫良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以偿还银行欠款。现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陈东荣二〇〇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