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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03-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贵敏与梁枝茂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敏,梁枝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602号申请人陈贵敏,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枝茂,男,194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建设机械厂退休职工。陈贵敏与梁枝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23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贵敏于200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0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枝茂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陈贵敏对尚未受偿的170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三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