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阿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3-06-0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信用社与王德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信用社,王德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初字第55号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马国荣,主任。被告王德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信用社与被告王德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元,其他诉讼费90元,合计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信用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