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六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03-06-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六合县支行与六合县供销物资公司、六合县供销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六合县支行,六合县供销物资公司,六合县供销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六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六合县支行(以下简称六合建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延安路**号。代表人赵传法,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云杰,男,六合建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六合县供销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延安路37号。法定代表人历文知,经理。被执行人六合县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延安路37号。法定代表人翁世义,经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03)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2003)六执字第905号执行通知书已送达被执行人物资公司、供销集团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物资公司、供销集团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宝余二〇〇三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娄 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