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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3-06-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崔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设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素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崔毅,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西安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23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元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毅患病无能力履行,权利人西安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1.8万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东升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