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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03-06-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金茶坊文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金茶坊文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安东街116号。法定代表人高增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西安金茶坊文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12号邮电局二、三楼。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金茶坊文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26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金茶坊文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暂未营业,权利人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4620元及本案诉讼费、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5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东升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