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西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3-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闵金泉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杨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西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闵金泉,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大鑫,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杨元村民委员会(原上海市青浦县香花桥乡杨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杨元村。法定代表人俞福荣,主任。委托代理人蔡倩(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闵金泉为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杨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本一独任审判,于200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闵金泉诉称;2000年9月14日原告与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签订一份《善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路基材料及提供材料运输服务,双方于2001年9月5日结帐,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结欠原告款177430元。由于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于2001年9月1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吊销营业执照,而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杨元村民委员会系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的主办单位及投资人,应对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在外债务负清算责任,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结欠款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与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于2000年9月14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提供路基材料及运输服务,该证据证明原告与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所建立的施工合同关系。(2)结算清单一份,证明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结欠原告款177430元的事实。(3)工商登记材料若干,证明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的主办单位及投资人为被告,该工程部于2001年9月1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杨元村民委员会辩称;原、被告间并未发生业务关系,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作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当庭进行了质证,被告对证据1)、2)认为,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故不清楚;对证据3)则无异议。经本院审理,综合诉辩双方的举证及陈述,对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于1997年12月23日由被告投资并注册成立,2000年9月14日原告与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签订一份《善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路基材料及提供材料运输服务,双方于2001年9月5日结帐,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结欠原告款177430元。2001年9月1日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原告与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并未付清欠款。现因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投资人的被告对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负有清算责任,但责任应限定在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的资产范围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杨元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以清理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的资产所得给付原告款177430元。本案受理费5058元,由被告承担(以被告清理原上海市青浦县富阳建筑市政工程部的资产所得为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8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本一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