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阿民执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03-06-0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与刘柱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刘柱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执字第07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孜肯,会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柱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柱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刘柱年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别尔得汉二〇〇三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 文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