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3-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辜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辜某甲,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四川省仁寿县方家镇长福村7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12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辜某甲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辜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⑴.2002年11月19日21时左右,被告人辜某甲窜至嘉善县魏塘镇雪松里17幢3梯101室楼梯过道处,用自制的工具打开龙头锁的方法,窃得王英伟停在该处的墨绿色的奔流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10元。案发后,车子被追缴并已发还失主。⑵.2001年某一天,被告人辜某甲伙同他人窜至嘉善县干窑镇一小区中,窃得银白色的125型钱江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后该车子由老乡辜红良通过辜某乙以800元人民币卖给李某。⑶.2002年8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辜某甲窜至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白井小区42幢楼梯过道处,用自制的工具窃得金军华停放在该处的银白色牌号为沪D×××××的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275元。后在驾驶途中被嘉善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西塘中队扣押。⑷.2002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辜某甲窜至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医院停车棚内,用自制的钥匙窃得李国芳停在该处的型号为XDZ50QT-P的新大洲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给拾破烂的。⑸.2003年3月2日晚20时许,被告人辜某甲窜至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医院门诊大楼面前的停车棚内,用自制的钥匙窃得杨林林停在该处的红色新大洲XDZ50QT-P、牌照为沪E×××××的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80元。后车子被其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扣押赃车二辆,书证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抓获经过,证人辜某乙、李某的证言,失主王英伟、金军华、杨林林、李国芳的陈述和嘉善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总计1156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交代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辜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7日起至2006年3月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牌号为沪D×××××摩托车一辆发还失主金军华,G1517牌照一块发还失主杨林林;无主银白色钱江牌踏板助动车(发动机号为QTFE40QM-B290,车架号为LAWTTA303YA016586)一辆、作案工具“7”型撬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虹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驰骏 来源: